本网讯 (记者 席选民)近日,陕西煤化集团铜川矿务局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矿务局以文件形式下发,要求全局各单位抓紧对2009年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安排,保证职工能够享受当年年休假。
在铜川矿务局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铜川矿务局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年休假的管理,专门为职工建立年休假管理台帐,实行专人管理,逐年记载职工年休假、病事假情况,以保证职工正常享受年休假。职工年休假要按管理权限审批,职工休假时需提前办理“铜川矿务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单”,职工年休假一经批准,必须一次性休完。假期终止次日休假人应到批准部门签字销假;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可在上班当日销假。生产单位可根据停产检修计划、生产淡季等具体情况,集中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补足年休假天数。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在其享受年休假之后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蒲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⑶新调入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⑷学校享受寒署假和医院享受保健假的职工,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补足年休假天数;⑸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上岗时间不满一年的;⑹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⑺离岗休养,岗位工资不做调整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内又发生上述⑴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职工享受年休假假期,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铜川矿务局要求劳社处和干部处加强对职工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不实、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一经发现此情况,取消本人年休假,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职工休年休假期间,要保持手机和联系畅通,如遇特殊情况,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返回单位报到。所剩年休假天数另行安排。职工利用年休假外出旅游、探亲访友,不得动用公车,不得假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等事由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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