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平顶山市“12·10”特大瓦斯爆炸
案近日由鲁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国荣等5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
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997年12月10日,平顶山石龙区五七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措施没有落实,矿井风量严重不足,
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时排放,放炮火源引
起局部瓦斯爆炸,造成79名井下作业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
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任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高国荣, 公司大井采煤队队长杨坡、副队长段玉成,大井安全负责人尚新国、
技术负责人姬红喜,作为该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井下通
风能力不足、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便组织工
人冒险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鲁山
县法院依法判处高国荣有期徒刑5年,杨坡有期徒刑4年,段玉成有期
徒刑3年零6个月,尚新国有期徒刑3年,姬红喜有期徒刑3年。高国荣
等5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分别提起上诉。《中国矿业报》赵丸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