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已经确定
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