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上的讲话
张 宝 明
2002年4月29日
同志们: 这次电话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通报四月份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照全国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硬措施,深化整治,强化监管,狠抓落实,迅速扭转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下面,我首先通报一下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四月份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煤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在去年安全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有利措施认真抓好“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促使一季度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保持稳定,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恶性事故。据统计,一季度全国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745起、死亡1182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68起,下降10.04%; 死亡人数减少28人,下降2.31%。特别是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特大事故发生9起、死亡 177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6起,下降40%,死亡人数减少104人,下降37%。今年以 来全国煤矿没有发生特大事故的省区有:北京、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但是进入四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滑坡,4月1日至28日,共发生事故125起、死亡329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7起、死亡114人,已经超过了去年整治前的月平均数。这7起特大事故分别是: ` 4月2日,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庄镇煤矿,在通过省级验收后,16号煤巷在维修通风设备时,以局扇代替主扇,风量严重不足,造成瓦斯积聚,因矿灯失爆,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6人。 4月 7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3 号溜煤岩巷掘进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3人。 4月8日,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东海煤矿五采区 194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4人。 4月19日, 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韩家沟村七 一煤矿(乡镇有证)掘进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2人。 4月22日, 重庆市中梁山煤田气公司南矿掘进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5人。 4月24日,四川省攀枝花矿务局花山煤矿三区 4234 掘进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3人。 4月25日, 河北省开滦林西矿八水平九石门发生瓦斯爆炸和大面积冒顶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从以上七起特大事故发生的特点上分析:一是国有大矿出现事故多发势头,一个月内发生5 起特大事故,死亡101人,这是从去年安全专项整治以来没有过的,实属严重。二是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急剧上升,这七起特大事故,全都是瓦斯突出或爆炸事故,这也是过去没有过的。三是事故发生的面比较广,涉及到六个省一个直辖市,这更是过去没有过的。除此之外,今年以来乡镇煤矿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共发生86 起、 死亡174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61起,上升244%; 死亡人数增加47人,上升37%。经过去年整顿关闭1.2万处小煤矿后,事故还比整治前增加,问题是很严重的。小煤矿事故多发的省区是四川、重庆、湖南、贵州、云南。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分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地区和煤炭企业的领导,在煤炭市场稍有好转的情况下,重生产、轻安全,盲目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甚至“要钱不要命”。去年国有重点煤矿就超产8000多万吨,今年以来,又比去年同期超产近4000万吨。盲目超产,不仅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而且导致煤炭市场又出现供大于求。到三月底,秦皇岛等九大煤炭港口煤炭库存比年初增加近400万吨,上升77%。去年四季度以来煤价恢复性上涨的趋势又开始出现下跌,仅秦皇岛港3月份煤价就比年初下降10元/吨,刚刚趋向好转的煤炭经济形势又将发生逆转。 二是国有大矿安全整治工作不到位,“一通三防”存在很多隐患。一些国有煤矿在安全整治中,没有补还安全欠帐,也没有认真进行整改,一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监控跟不上,有的不能正常运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 三是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还存在问题,严防死灰复燃的措施不落实。有的地区未能严格按照标准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也过了关,有的刚刚通过验收就发生重、特大事故。 四是一些地区和煤炭企业领导对安全整治,满足现状。有的存在松劲厌战情绪,放松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扎实,安全整治的措施不落实; 有的对该停不停、该整不整的煤矿,监管不力,对有关责任者姑息迁就,致使一些重大隐患迟迟得不到治理。 上述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在事故多发的几个省市,而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必须严肃对待,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下面,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深化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务院确定的今年五项安全专项整治的两个重点之一,是今年煤矿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 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煤矿高危行业的特殊性,安全欠帐较多,技术装备落后,人员整体素质低,特别是小煤矿管理水平差,生产工艺落后,抗灾能力弱,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没有明显好转,深化安全整治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特别是四月份以来煤矿连续发生特大事故,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查处,吸取教训。各地、各煤炭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认清深化安全整治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搞好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克服松劲厌战的情绪,进一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高度,增强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按照4 月9日全国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统一部署, 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采取硬措施,坚决把国有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遏制住井下“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国有大矿,井下作业人员多,一旦发生瓦斯爆炸,就会群死群伤,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和影响,必须严加防 范,下大力量去抓。依据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凡是超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煤与瓦斯突出又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 在“一通三防”上存在重大隐患,通风系统不合理的,一律停产整顿; 四月份以来发生特大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这“四个一律停产整顿”必须落到实处,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另外,对那些已经转让、出租或承包给个人的国有地方煤矿,要视同乡镇煤矿对待,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对那些规模小、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技术落后、事故多发的国有小矿,也要予以淘汰。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国有煤矿的情况,立即开展一次大检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煤矿一律责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对拒不整改、强行生产或没有经过检查验收 就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矿长、局长的责任。鉴于四川省攀枝花矿务局和重庆中梁山煤层气公司发生特大事故所反映出两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装备方面存在问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四川、重庆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两单位的整顿工作。 三、继续加大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工作力度,坚决淘汰一切落后的生产能力 小煤矿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事故不断,必须继续依法进行整顿、关闭。在这方面,态度要积极,责任要落实,措施要得力,工作要到位。今后各地不再批准开办小煤矿,现有的小煤矿要逐步减少,落后的要坚决淘汰。今年,小煤矿在现有2.3万处基数上, 再关闭30%,力求到年底将小煤矿数量减少到1.6万个左右。 围绕这个目标,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办25号、68号文件和郑州现场会精神。凡属国家规定“四个一律关闭”的矿井,都必须全部关闭。至今未关的,要在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的基础上,立即采取关闭措施。同时,对今年3月底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 绝不能姑息迁就。各地要对已恢复生产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回头看”,凡是达不到国家局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达不到规定的生产规模的,开采高硫高灰煤的,高沼和瓦斯突出又无防治措施的,都要采取关闭措施。所有纳入关闭范围的小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六条标准”关实关死,并落实县、乡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私自违法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不仅要严厉制裁矿主,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而且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及腐败问题的,要从严从重惩处。 各地对整顿验收后保留下来的小煤矿,要继续进行深入整治,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和运输方式,改进采掘布局,采取壁式正规开采,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 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机动车和畜力运输,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针对目前小煤矿矿长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素质低下的实际问题,今年要对整治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矿长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重新核发矿长任职资格证书。否则,不允许上岗。对弄虚作假获取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四、认真执行国务院302号令, 强化监督和执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安全档案,制定监控和治理方案,落实责任,追踪监督,搞好事前防范,消除重大隐患。对深化整治中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都要根据国务院302 号令的精神,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地方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特大事故,要在查明原因、查清责任的基础上法严肃处理。凡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要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特大事故, 除对依法追究矿主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把煤矿安全整治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关井压产的成果,防止盲目突击生产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不仅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煤炭总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大举措。煤炭行业已经饱尝了总量过剩的苦头,近几年通过落实关井压产、限产压库的决策,使供求矛盾趋于缓解,经济形势刚刚有所转机。但是,从去年四季度以来,许多煤矿不顾安全生产条件,不管市场需求状况,盲目突击生产,不仅造成事故多发,而且又将出现新的供大于求。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煤炭行业将会再次陷入困境,后果不堪设想。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看清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加强对煤炭总量的调控,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盲目超产的势头,巩固发展煤炭工业趋于好转的形势。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控制2002年煤炭生产总量的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方案,将调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煤炭企业,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总量调控指标的落实,防止新的供大于求。各煤炭企业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做到以风定产、以销定产,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监督与监察,对存在事故隐患,不重视安全,超能力突击生产的煤矿决不能手软,坚决停产整顿。当前监察的重点要放在国有煤矿上,重点监察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和防突措施不落实问题,发现一处要停一处,同时要将隐患当成事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认真做好“五一”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这是劳动人民自己的节日,一定要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让职工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五一’节假日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特别是节期生产和检修的煤矿,要立足防范,抓紧落实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近日,国家局已组成五个督察组,五月份到重点省区进行煤矿深化整治的督察和调研。各地要积极配合,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已通过省级验收恢复生产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复查,凡属应关闭的小煤矿要采取果 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国有煤矿企业要围绕“一通三防”,抓好重大隐患的排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各类煤矿的监管和监察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章生产的行为。 同志们,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大事,我们一定要强化“重于泰山”的大局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切实转变作风,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当前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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