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09月25日 14:12:39  来源: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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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6〕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督查,确保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市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精神,确保完成2006年度煤矿整合关闭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度全市整合关闭小煤矿175个;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矿整合关闭任务。

    二、工作时间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底

    三、工作职责

    整合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整合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落实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整合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

    市经委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决定,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认定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资源整合的矿井及时变更采矿许可证。

    重庆煤监局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合关闭煤矿工作实施重点监察。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整合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打击整合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四、整合关闭矿井的确定和处置

    凡是属于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的14种类型的矿井,均是2006年度整合关闭矿井。

    确定为整合关闭的矿井可按照永久关闭和矿井资源整合两种方法处置。对资源完整、有一定储量、具备开采价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整合关闭矿井,可对其进行矿井资源整合;其他矿井一律实施永久关闭。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底)

    1.宣传发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一目标的深刻含义,学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和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宣传,部门要逐条认真学习,要把宣传学习深入到每一个煤矿企业。

    2.建立机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有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小煤矿的整合关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2006年9月25日前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底)

    1.确定整合关闭对象(2006年11月10日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照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下达的整合关闭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排队,对属于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的14种类型的矿井,确定为本地区整合关闭矿井,列出整合关闭矿井名单,明确整合关闭时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2.公告整合关闭矿井名单(2006年11月底前)。整合关闭矿井名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同时将公告的整合关闭矿井名单报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在市级媒体上公告。

    3.实施整合关闭工作(2007年4月底前)。对具备矿井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可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中整合改造的要求和步骤,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确定为永久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中规定的10个步骤严格执行,达到关闭矿井6条标准。

    第三阶段(2007年5月1日至6月底)

    1.检查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整合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永久关闭矿井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公示,是否达到关闭矿井的6条标准等,并将整合关闭工作情况报告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检查考核。

    2.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决定,由市整合关闭办公室发出吊(注)销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工作。

    3.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整合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已关闭矿井的监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关死关严,防止反弹。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早启动抓落实。2006年度全市整合关闭175个小煤矿,是国家下达的一项硬任务,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早着手、早安排,迅速启动,争取主动,确保下达整合关闭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重点指导。由于煤矿整合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整合关闭任务较重的区县实行重点指导,市经委负责开县、南川市、合川市,市安监局负责万州区、云阳县,重庆煤监局负责奉节县、永川市的重点指导工作。

    (三)开展专项督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各地关闭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市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工作情况,促进关闭工作稳步推进。

    (四)严守工作纪律。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考核有关规定,把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到期未完成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问责。同时,对没有完成工作进度任务的区县,一律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立汇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整合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度情况报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六)严格证件管理。有关颁证机构要制定贯彻渝办发〔2006〕20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切实加强“六证”监督管理。煤矿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等方可生产,对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暂扣相关证照。

    (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工作。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以及永久关闭的矿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剩余资源的测量工作,提供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查清剩余资源,做好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具体退还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办法执行。永久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及时据实予以退还。

    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63833572 传真:63833568   



     编 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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