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7-5-14 |
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 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尾矿库作为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设施,一般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根据2006年环保总局的调查,全国有尾矿库7610个,其中正常运行的只占40%。近几年,尾矿库垮坝造成人员伤亡和有毒污染物下泄的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点工程中提出的:“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的规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要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召集人分别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各地区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5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8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区每季度要向协调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地区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 |
信息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编 辑:兰天 |